上海美容展_展览会_2020上海国际美博会
发布日期:2019/9/26 发布者:a576493793 共阅590次
2020上海大虹桥美博会暨上海国际美博会
时间:2020年5月13日-15日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虹桥)
展会规模:25万平方米
主办单位: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蒋凯186-0173-6437 手机/微信
2020年上海美博会/2020年上海虹桥美博会/2020年上海大虹桥美博会/2020年上海5月美博会
展会介绍
第55届中国(上海)国际美博会暨2020上海大虹桥美博会
美博会,由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马娅会长创办于1989年。2016年起,国内历史zui悠久的美业展览平台在上海升级。至此,美博会实现对美业的全产业链覆盖,聚集全球高端展商、买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引领美业企业家们一起创造健康竞争,友善共赢的行业生态圈。
上一届回顾
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2200家展商及品牌、23万平方米展览及活动面积、50万专业买家精英翘楚、美妆博主和网红、超800多家买家团、40余场高端特备活动,紧密围绕“年轻、时尚、移动、跨界”的主题,荟萃先锋大牌,引领品类风潮,新意创意迭出,向世人展现了CIBE中国国际美博会顶尖的办展实力和创新布局
展区功能介绍:
专业美容及配套服务、美发、美甲美睫纹绣及配套 轻奢时尚品
专业美容仪器展区、专业线进口品及国际展团展区、大医美展区、大健康、养生
OEM/ODM、包材、原料展区、机械设备展区、微商展区
日化进口品及国际品牌展区、日化国家展团 个人护理品、护肤、洗护产品、孕婴童产品、腔美容护理、实体微商展区
实体微商、电商、跨境电商展区
联系单位: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上海励贸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园西路121号(美博城)A座写字楼5楼
联系人:蒋凯 186-0173-6437手机/微信 QQ:335326580
时间:2020年5月13日-15日
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虹桥)
展会规模:25万平方米
主办单位: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蒋凯186-0173-6437 手机/微信
2020年上海美博会/2020年上海虹桥美博会/2020年上海大虹桥美博会/2020年上海5月美博会
展会介绍
第55届中国(上海)国际美博会暨2020上海大虹桥美博会
美博会,由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马娅会长创办于1989年。2016年起,国内历史zui悠久的美业展览平台在上海升级。至此,美博会实现对美业的全产业链覆盖,聚集全球高端展商、买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引领美业企业家们一起创造健康竞争,友善共赢的行业生态圈。
上一届回顾
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2200家展商及品牌、23万平方米展览及活动面积、50万专业买家精英翘楚、美妆博主和网红、超800多家买家团、40余场高端特备活动,紧密围绕“年轻、时尚、移动、跨界”的主题,荟萃先锋大牌,引领品类风潮,新意创意迭出,向世人展现了CIBE中国国际美博会顶尖的办展实力和创新布局
展区功能介绍:
专业美容及配套服务、美发、美甲美睫纹绣及配套 轻奢时尚品
专业美容仪器展区、专业线进口品及国际展团展区、大医美展区、大健康、养生
OEM/ODM、包材、原料展区、机械设备展区、微商展区
日化进口品及国际品牌展区、日化国家展团 个人护理品、护肤、洗护产品、孕婴童产品、腔美容护理、实体微商展区
实体微商、电商、跨境电商展区
联系单位: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上海励贸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园西路121号(美博城)A座写字楼5楼
联系人:蒋凯 186-0173-6437手机/微信 QQ:335326580
免责声明:
1、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2、本网站郑重提醒访问者:请在转载有关文章时务必尊重该文章的版权、著作权;
3、如果您发现有您未署名的文章,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加上您的署名或做相关处理。
4、如果您发现您的相关信息或资料在此转载并且觉得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来函 3258500132@qq.com 通知我们,我们将在 第一时间进行更改或者删除。
5、任何人在本站发表的任何信息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请文明用语,否则后果由发表者自行承担。
1、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2、本网站郑重提醒访问者:请在转载有关文章时务必尊重该文章的版权、著作权;
3、如果您发现有您未署名的文章,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加上您的署名或做相关处理。
4、如果您发现您的相关信息或资料在此转载并且觉得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来函 3258500132@qq.com 通知我们,我们将在 第一时间进行更改或者删除。
5、任何人在本站发表的任何信息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请文明用语,否则后果由发表者自行承担。